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
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
2008-01-15

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
第 516 号

现公布《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总 理 温家宝
2008年1月15日

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,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。经过清理,国务院决定:
一、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,予以废止。(目录见附件1)
二、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,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,宣布失效。(目录见附件2)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附件:1.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(49件)
2.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(43件)
主题词:行政事务 行政 法制 决定

立即登录